天山网讯(记者敏燕 实习生周敏报道)记者1月15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,新疆第七次调高 月最低工资标准,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:含 “三险一金”(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、失业、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)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含“三险一 金”的月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,含“三险一金”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520~800元之间,按地区分成6个档次, 平均增加72.8元,其中乌鲁木齐市增加90元;不含“三险一金”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400~670元之间,也分6个 档次,平均增加54.1元,其中乌鲁木齐市增加70元。
此次调整的还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,分5个档次,增加额度在0.5~1元之间,其中乌鲁木齐市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为7元。
调整后的含“三险一金”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;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
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“三险一金”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为其支付工资,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“三险一金”代扣代缴,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“三险 一金”的月最低工资标准。
此外,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: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 上述各项后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这位负责人表示,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,依据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工资调整规定并执行 ,如有违约,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,超过限期仍不支付的,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~5 倍赔偿。

